新版健康险管理办法迎二次修订
时间:2019-11-11 02:36:18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皓洁)历经两年多的征求意见后,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迎来二次修订。11月10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健康险管理办法最新一轮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从内容上看,相比2017年旧版征求意见稿,新版本主要在产品管理方面、办法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细节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着重鼓励产品创新,并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例如,在产品管理方面,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也进入最新征求意见稿中。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健康险需要的数据繁多且会涉及隐私,加之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健康险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凸显。从此规定可看出,监管对健康险领域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持有鼓励的开明态度,由此将促进潜力巨大的健康险进一步发展,例如大数据技术将对开发服务特定人群和疾病的保险、保障特定场景的保险、根据行为数据调整价格的保险等提供助力。不过,监管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也强调,保险公司开发的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保险法》和保险基本原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新规定取消了“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的说法,并改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陈辉解释称,由于涉及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通常健康险产品的费率浮动空间非常大。执行30%这一标准可能会导致产品费率表变得更为复杂,所以费率按照各自公司的制度规定来执行较为稳妥。
此外,新版征求意见稿还对经营主体、渠道和产品的覆盖方面进一步明确。例如,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均适用该办法;保险公司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参照该办法有关长期健康保险的规定执行等。王向楠分析称,相互保险组织因在治理结构方面的一些特点,需要在某些相关规定中额外说明,但在产品和市场行为等大多数领域并没有明显的特殊性,所以应当将其与股份制险企同等对待。
“而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虽然能逐年商议条款,但也承担了风险,现实中经常出现‘赔本赚吆喝’现象,而此举明确大病保险业务可参照有关长期健康保险规定执行,将有助于推动大病保险的良性发展。此外,由于银邮等分销渠道会有一些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所以这些渠道须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王向楠解释道。
自2011年起,健康险保费增速开始明显高于总保费增速和人身险保费增速。中信建投证券分析称,随着我国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人们对医疗保险的刚性需求日益凸显,健康险作为基本医保的重要补充在全民医保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相对落后,健康险在扩张期间仍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加之国家战略性支持商业健康险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为保险产品的科技赋能,使健康险的高速发展具有强大动力。根据测算,未来15-20年期间,健康险能够以13%-18%的复合增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