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原副市长路智受审:被控非法收受财物2514万余元
时间:2019-11-06 22:13:32 热度:37.1℃ 作者:网络
据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11月6日消息,1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原副市长路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吴咏梅、李祥龙、姜美男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于5月29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保证庭审公正、及时、高效,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双方交换意见,确认了相关事宜。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路智于1998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利用担任包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包头市九原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包头市九原区委书记,包头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索要工程款、干部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514.2601万元;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折合人民币1555.873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利用多媒体进行示证,将案件及犯罪事实直观、完整地进行展示,使庭审更加规范、直观,增强庭审的现场感,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又强化了指控犯罪的效果。被告人路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路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路智在最后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部门领导、通辽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通辽市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王彦春观摩庭审。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组织东部地区盟市检察院30余人观摩了庭审。
(原题为《内蒙古包头原副市长路智受贿案开庭 被控非法收受财物2514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