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导致婴儿臂丛神经拉断背后的扯皮

时间:2024-12-06 12:01:56   热度:37.1℃   作者:网络

周末,大学同学打来电话,一脸的委屈。问明原因后,自己的心情也是久久不能平静。

事情是这样的:

一个女子在她们医院生孩子。产前,一切检查都未发现异常。但是,在生产过程中,却出现了难产。为了帮助孩子出来,医生伸手拉孩子胳膊。终于,在费了好半天劲之后把孩子弄出来了。然而,术后检查提示孩子可能一侧臂丛损伤了。

对此结果,家属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了。面对巨额赔偿,之前还和谐的医患关系,瞬间因此分崩离析。

大学同学,就被牵扯其中。

有人说,产科生孩子和你们麻醉科有什么关系?

大家有所不知的是,现在很多产妇都怕疼,因此要求“无痛分娩”。大量研究显示,麻醉科实施的椎管内镇痛是效果最好的。因此,各个医院几乎都严重偏科地依赖麻醉科为产妇镇痛。

做一个镇痛,怎么就被牵扯了呢?

是这样的,为了转嫁或者减轻赔偿,产科说孩子生不出来和产妇用不上劲儿有关系。而用不上劲儿的原因,就是麻药打多了。

本来是个好心,结果却闹成这样,谁能不伤心。

一顿安慰同学后,确定地告诉同学:椎管内的用药量很少、浓度很低。而且,她当时给产妇做的是硬膜外镇痛。这个浓度的药物,甚至连疼痛都不会完全阻断,运动功能更不会出现明显的影响。

听到这样的分析,同学立马像找到了主心骨。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然而第二天同学又打来电话:医院说,假设医院需要赔偿,要麻醉科也分担一点儿。

如果是这样,和背锅无异。这一次,同学哭得很伤心。

作为一心只读医学书的我们,这一次逼不得已拿起来法律相关的书籍。首先,查找了什么叫“医疗事故”。因为,只有定性为医疗事故,才能谈赔钱。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新生儿产伤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护人员正常地操作致使婴儿产伤的,不构成医疗事故;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婴儿产伤不能算作医疗事故;

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前三条是不存在问题的。唯一能对上号的,就是第四条。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假设在实施引产的时候,告知了家属或者产妇可能的损伤,已尽到告知义务的,按理来说就能免于赔偿。

这里插一句:事实上,有不少的类似情况都或多或少赔了一些钱。其主要原因,就是医方为了大事化小、和谐发展的目的。家属呢,得到一些赔偿,也就能消消气了。

大学同学立即把这个情况告知了产科,并询问她们事前是否有告知。

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一问家属,却完全否认,声称不记得了。还说,当时医生说那么快、又不理解,谁又能记得。

由于这类纠纷一般都需要好久才能解决,截至目前尚不知下文。然而,其中给我们留下的思考太多了:

患者来医院看病,称自己是弱势群体。这么说,确实也无可辩驳。但是,医护人员在一线面对各种人、各种矛盾,不是弱势群体吗?

上一篇: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麻醉医师工作中的应用

下一篇: BMC Urol:中国科学家揭示肉眼血尿...


 本站广告